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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规划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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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委、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的方针。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组(支部)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组组织协调,一把手负总责,其他领导对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部门(单位)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工作目标管理,与精神文明建设、各项业务建设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二、责任分工
  1、局党组对全局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2、局党组书记、局长对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局党组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3、局职能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4、局纪检组、监察室和组织(人事)处协助局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责任内容
  党组(支部)和各级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委、政府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和特点,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集体领导,凡属重大决策、干部选拔任用、重要事项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经集体讨论决定,并向上级党组织和领导或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3、认真组织党员、干部学习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开展职业道德教育、为人民服务宗旨教育和廉政教育,组织学习党章和党风廉政法规;年度有计划,月度有安排,不断增强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能力。
  4、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并从本单位工作实际出发,组织制定相关制度和办法,促进反腐倡廉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用制度预防和治理腐败行为的发生。
  5、对主管、分管范围内的党员、干部发生的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问题及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谈话诫免和提醒,促其主动纠正问题。如发生违法违纪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6、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各级党组织要加强领导班子内部的监督,各级领导干部应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要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四、责任考核
  1、要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作为工作目标(任期目标)进行考核。上级党组织负责领导、组织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考核。考核工作与对领导班子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述职述廉报告、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等活动结合起来进行,广泛听取党内外、局内外群众的意见。
  2、各级党组织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报上级党委、纪委。
  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处室、直属单位领导干部年度及任期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不能评为先进。
  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由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制定办法并组织实施。

  五、责任追究
  (一)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所规定的各项职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依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的;
  2、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3、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等严惩违法违纪案件长期失察,或者严重侵犯行政相对人权益,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4、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造成恶劣影响的;
  5、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弄虚作假,违反财经法规和纪律的;
  6、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包庇、纵容、知情不报的;
  7、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的;
  8、其他违反党纪、政纪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施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二)责任追究方式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责任制规定或构成重大失职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1、诫免谈话;
  2、责令作出检查并限期改正;
  3、通报批评;
  4、责令辞职或免去职务;
  5、给予党纪处分和相应的政纪处分;
  6、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