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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规划执法监察
查处违法建设的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1、第四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2、第四十一条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②、《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2004年修正)
1、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三)买卖、擅自转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四)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五)其他违反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
2、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经批准开采砂石、取土弃土、堆放废渣、垃圾或者进行填挖水面等活动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上述活动,限期整理或者恢复原有地形、地貌。
3、第三十九条 拒不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的,责令限期履行调整用地决定,逾期仍不履行的,由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第四十条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的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查处违法建设的程序与时限
规划行政执法人员名单
二、城市规划社会监督
常州市规划执法监察工作若干暂行规定
常州市规划局行政效能监察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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